《孝经

《《孝经》

第168章 下位而乱 刑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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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下而乱则刑”,“为下而乱”,居下位的人不能乱,要遵守礼法,要恭谨的来侍奉长上。如果不能够恭谨办事,乱了,“则刑”,就会有刑法相加;“刑”,就是会有刑法的。如果犯了法律,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一个企业,员工违犯企业的规定,就会遭到企业的惩处、责罚。所以为下最重要的就是有这种恭恭敬敬、谨谨慎慎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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