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无门

《忏悔无门》

第40章 断头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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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日耳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着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一片酱末。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

压杠子

压杠子通常是将受难者在十字形的刑架(中国旧式称为天平架)上绑成跪姿,或者在两个施刑者挟持下强迫他挺直上身并跪下,再用粗木杠压在受难者的小腿上,两个施刑者用力踩杠子两端,或者将杠子一端用绳索绑住,由一个施刑者用力踩另一端。用刑力度大时,会造成受难者小腿肌肉开裂,膝盖受伤。压杠子与老虎凳一样,是中国旧时特有的酷刑,除刑讯作用外,双腿的刑伤会受难者行走困难,难以越狱。这类酷刑的另一种方式是跪铁链,与跪瓦片、碎玻璃的作用相似,都是伤及受难者的膝部。更残酷的做法是使用特制的铁链,上有钢钉,能扎断受难者的膝部韧带,造成严重残疾。

再有一种“敲骨节”的酷刑,用粗铁棍用力敲击受难者的手腕或者踝骨,同样的做法也常用于敲击受难者的手指、脚趾等感觉敏锐的肢体远端。这些部位皮肤薄,敲击力度可直接作用在骨骼上,而用刑力度易于掌握,受难者难以很快昏厥。当用刑力度大时,会给受难者造成骨裂、骨折等严重后果。

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无论是犹太人、埃及人、叙利亚人、波斯人还是斯巴达人和罗马人,都使用过这种刑罚。

鞭刑通常是一种从刑,的确,它被用来惩罚粗心的童女、抗命不遵的士兵、犯罪的神职人员和企图恢复教籍的异端分子。但它同样也是一种酷刑,可以使犯人毙命。

在埃及,因为“伤风败俗”而受刑的人很少有机会逃脱鞭刑。在罗马,鞭刑是先于其他刑罚的。然而,人们即便能忍受牛皮鞭或者西班牙那种用小绳子结起来的鞭子,很多人还是要死在套着铅球或羊骨的鞭子下。人会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模糊,在一刻不停地抽打下,最终骨肉分离。

然而,在所有这些鞭子中,最可怖的还算是俄国人使用的鞭子。只需四十至五十鞭它便可以致人于死。它用皮条做成,尾端套上金属球。这种鞭刑直到1845年才被俄国官方废除,代之以普通的鞭子,并沿存到1863年。

棒刑和与其类似的鞭刑一样,可以使刑罚升级。数目有限的棒刑只是普通的惩罚,而猛烈或次数可观的棒刑则会让人顷刻之间死亡。

古代大部分民族的刑法法典中都含有棒刑,其中一部分是作为死刑。

棒刑在埃及、希腊都曾流行过。罗马的“十二诫”明文规定棒刑惩治侮辱罪,但它也常被施用于其他的许多罪行。

从古到今,英国和俄国似乎都只是在一段很短的时间里迷恋过棒刑。而法国则相反,棒刑和鞭刑一直受到青睐;不过,在海外的苦役场里,施行于18、19整整两个世纪的棒刑常常是致命的。

当代,不少国家——其中包括柬埔寨——由于重新使用这种古老的死刑而受人关注。1976年4月至1978年11月间,有几万人被红色高棉用长短木棍棒挞致死。

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刽子手执铁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须先打断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将四肢打断成十六节,最后朝胸口上来两下,结束犯人的生命,致命的后击被称为“慈悲的一击”。说起来似乎难以想象,大部分犯人在胸口上挨过两下后依然还气息尚存。刽子手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手下留情,便会将犯人的手和腿拧到背后,让它们和犯人的头碰在一起,在这样具有悲喜性效果的姿势里,观众或哭或笑或叹息。

由于车轮刑所具有的展示性,要求刽子手表现出特殊的专业技能。一名叫拉朗德的法国犯人因一句指责刽子手的话而载入史册。当行刑者已利索地解决了他的双臂双腿,正要打断他的胸廓时,棍子轻轻地滑了一下,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一声大喊:“嘿,这一下不符合规定。”于是,观众开始呐喊、有人还举起了拳头。刽子手对他道:“怪事,看来他们希望死的人不是你,而是我。”

扼杀

扼杀就是一般所称的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

行刑时,借用一根伸缩带套住脖子,通过对颈动脉的压迫,造成呼吸道的机械性堵塞。

扼杀和绞刑在三个方面有所不同。扼杀时,窒息不是由于犯人自身的重量造成的,而是通过一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扼杀必须把犯人固定或捆绑起来,无法动弹。被勒死的人脸色浮肿,舌头伸出口外,眼睛肿大,脖子上有与伸缩带形状大小相仿的伤痕。在舌骨肌附近的蜂窝组织里,还可以发现有血液外渗。此外,肺部有气肿,咽喉和环状软骨常常是断裂的。

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

溺刑

溺,说白了是把人抛进水里淹死,一方面这么做简单易行,另一方面,许多民族都认为水能洗涤人的罪恶,所以这种刑罚在世界各地都有记载。

世界上有些民族,不光把水当作死刑的执行者,还把水看成是审判官,古希腊的阿尔戈英雄传说中,达娜安和她的孩子被抛进大海,结果波浪把母子俩推上了岸,因此被认为是无辜的,得到了赦免。像这么幸运的事很少,很多死囚是要么被装进布袋,要么给缚住手脚,要么绑一块石头,然后才被扔到水里。英国人有一种特殊的溺刑,就是把犯人绑在海边,等待涨潮时,海水一点一点把人淹没。俄国人则在江东六十四屯惨案中把中国平民的辫子拴在一起赶进黑龙江。溺刑在法国大革命时发展到极点,共和国特派员富歇在保王党叛乱的旺代制造了一种有活动底板的船只,可以让一百人同时掉到水里,他还把小孩也集体溺死,理由是“别让狼崽子长大成狼”。

磔刑

该刑的特殊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关于此刑的最早记载是在希腊人的书里,他们执刑的方法是将人的四肢绑在被人为弯曲的树上,利用树的弹性拉裂人体。

古中国人和古罗马人则是用马拉的战车来分尸,著名的秦国丞相商鞅便是名垂千古的受害者。但似乎该刑执行起来也并非想象中那么轻而易举,人并非像纸那般容易扯碎。16世纪的法国作家米什莱在《法国史》一书中写道:“骑者鞭打着马匹,并疯狂地紧拽系有四肢的绳索。尽管先前刽子手已用钳子扯裂了犯人腿上的皮肉,并将双臂拉得皮开肉绽,但肌肉依然能够承受住这么强劲的拉力。无奈的刽子手只好拿来一把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块块他认为对执刑有阻碍的肉。这样,马才终于拉断了四肢……还活着的躯干落在地上。”

还有记载表明,有时行刑的马匹都已累得口吐白沫倒下,但犯人的四肢依然连在躯干上,弄得刽子手、犯人、观众都十分不耐烦。所以在执行磔刑时,刽子手要动十分心思,要研究犯人的身体特性,又要了解行刑马匹的各自力量……

以石击毙

该刑几乎在所有社会都存在过,它带有一种集体复仇的特性。

出乎意料的是以石击毙在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针对在两性关系上违规的男女,时至今日,尚有十数个国家将之列为主要死刑法。在处刑时,有将犯人缚在十字架上的;有将犯人置于某个难以回旋的环境中的;在16世纪的瑞典,犯奸科的女人要被剃光头发,在头皮上涂满松香,粘上五彩斑斓的羽毛,两臂做翅膀扇动状,跑过三百公尺距离,而在这段距离的两边,布满了手执石块的男人,假如她能逃出,便能免一死之厄。

以石击毙的诸种表现形式,与其说是死刑,不如说更像宗教性质的逐出教籍仪式。伊朗1979年后采用的法典规定,不可以只用一块石头来击毙犯人。“石头不能大到犯人只挨一两下就死去,但它也不能小到称不上是石头的地步。”为了防止行刑时石头的大小上出现错误,政府全权负责提供石头,并用卡车押运到行刑地点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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